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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法院依法保护公民隐私
发布日期:2024-12-20 17:03    点击次数:175

本报讯(记者郭志平)随着公民自我安全防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会在自家门上安装摄像头或使用可视门铃进行监控。陆某在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却被邻居汪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隐私权案。

陆某与汪某是住在同一单元的对门邻居。陆某在自家入户门外安装了一个可遥控旋转的监控摄像头,其拍摄范围可从陆某家的入户门调整至该楼层的电梯出入口及汪某家的入户门。汪某对此深感不安,认为该摄像头能够清晰地捕捉到自己家庭成员进出住宅的情况,这严重侵犯了自己及其家人的隐私权,对他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困扰,并且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风险。故将陆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陆某拆除安装在入户门外的摄像头。

然而,陆某在法庭上提出了抗辩,他坚称安装摄像头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并且强调摄像头的拍摄方向并未直接对准汪某家,因此不构成对汪某隐私权的侵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陆某在入户门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汪某的隐私权,应否拆除摄像头。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陆某拆除安装在入户门上的摄像头。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陆某履行了拆除义务,现该判决已生效。

汪某家沁水法院陆某摄像头汪某发布于: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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